在法律的广阔领域中,有这样一群专业人士,他们凭借深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人们解决各类法律难题,陈靖宇律师便是其中的佼佼者。同时,
遗嘱见证作为法律事务中的重要一环,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陈靖宇律师的专业风采以及
民法典中遗嘱见
证人的条件。
陈靖宇律师:专业能力出众的法律专家
丰富的国企法务经验
陈靖宇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目前在
江苏常州执业。他曾在大型国企法务团队任职,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大量的实操经验和法务技能。在国企工作期间,他主要负责
公司诉讼案件的把控指导,对于各类诉讼案件有着清晰的思路和应对策略。面对复杂的诉讼情况,他能迅速分析案件关键,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同时,他还处理合同审核拟定、劳动用工问题等非诉讼事项。在合同审核拟定方面,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精准把握合同条款的风险点,避免企业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劳动用工问题上,他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能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用工风险。通过在国企的工作,他对企业用工风险、合同领域等有了深入的了解和实践经验。
大量民商事案件处理能力
从业以来,陈靖宇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事争议案件。他多次成功处理各种案件的谈判、调解、诉讼或
仲裁。在谈判和调解过程中,他善于与各方沟通,寻找利益平衡点,以和平、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他深知沟通的重要性,通过耐心倾听各方诉求,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让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在诉讼或仲裁阶段,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简单的
合同纠纷,还是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他都能认真分析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客户的肯定,拥有了常年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
秉持正义的执业理念
陈靖宇律师始终秉持向上的执业理念,怀着诚挚的热情投身于法律事业。他将实现法律之正义、诠释法律之意义作为自己的使命。在工作中,他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竭尽全力为客户服务,不遗余力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无论遇到何种困难和挑战,他都坚守法律底线,用法律武器为客户保驾护航。他相信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工具,将继续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践行自己的执业理想。
民法典规定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遗嘱需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
《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打印遗嘱这三种遗嘱形式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见证人不出庭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提供的口头遗嘱的两个见证人须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如果证人未出庭,其证言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陈靖宇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着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在遗嘱订立方面,《民法典》中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遗嘱人可以选择恰当的形式订立遗嘱。但要注意,若是没有遗嘱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直接导致遗嘱无效。无论是寻求法律帮助,还是订立遗嘱,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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