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流程如下所示: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经办人初审,填写初审意见书后,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办理批文,报处室负责人、局领导;2、审定。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交责任处室;3、发证。申请变更获得批准后,在外资管理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收费标准:不收费。5、受理部门: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处。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流程如下:1、成立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4、指定清算方案;5、股东会确认方案后,清算组实施方案;6、制定清算报告;7、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散和清算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具体如下:(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
1、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2、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3、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4、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是: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初审;通过其他按照特定行业管理规定应完成的前置性审批。
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一、申请企业终止与清算;二、书面通知各政府机关清算事宜;三、成立清算委员会;四、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五、清算公告;六、申报债权;七、债权登记与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建设用地需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同时不改变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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