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公司注册资本的不低于3000万元;3、募集设立前3年连续盈利。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公司注册资本的不低于3000万元;3、募集设立前3年连续盈利。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签定协议、章程。报请商务部批准。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告。发行股票。验资。召开创立大会。注册登记、备案。交付股票。公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都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除此之外募集设立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至少有一个发起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需要以下程序:1、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领取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一)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是外国股东。(2)公司注册资本应为注册机关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和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3)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4)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公司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具体程序有: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具备如下条件: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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