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王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
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孩子归李女士
抚养。然而,
离婚后王先生却突然反悔,趁李女士不备,将孩子强行带走并藏匿起来。李女士多次与王先生沟通,要求其将孩子送回,但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
辽宁同振
律师事务所的李东阳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王先生抢藏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
侵权,以及李女士能否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王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孩子的父亲,有权利和孩子在一起,他带走孩子只是想多陪陪孩子,不构成侵权。而李女士则认为,离婚协议已经明确孩子归自己抚养,王先生未经自己同意强行带走孩子,侵犯了自己的
抚养权和孩子的人格权益。
李东阳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他指出,根据《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在本案中,王先生抢藏孩子的行为已经对李女士的抚养权和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侵害,且这种侵害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逆的损害。同时,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权侵权,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在本案中,王先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导致李女士无法正常行使抚养权,孩子也被迫与母亲分离,符合人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经过充分的准备,李东阳律师代表李女士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认为李女士的申请符合《民法典》第997条、1001条的规定,侵权事实属实,且不及时制止将对孩子和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最终,法院批准了该侵权禁令,责令王先生立即将孩子送还给李女士。
离婚/
分居期间一方抢藏孩子的纠纷并不少见。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也会让原本就紧张的家庭关系更加恶化。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孩子被抢的时间、地点、在场
证人等,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持冷静,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给自己和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
这起案例充分展示了人格权侵权禁令在保护抚养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它为那些在离婚或分居过程中遭遇孩子被抢藏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李东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婚姻家事方面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不妨咨询专业律师,让他们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律师信息:
李东阳,辽宁同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同振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执业3年,主要擅长婚姻家事、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经济纠纷、
交通事故、
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服务地区为
大连,联系地址为大连市
西岗区新开路82号九邦大厦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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