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夫妻
离婚了,离婚后,其中一方配偶为了争夺孩子的
抚养权,直接去抢孩子。在这个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感到非常无助,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权。在当事人看来,对方抢走了孩子,自己就很可能失去孩子的抚养权了,所以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之中。
可是实际上,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当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向李东阳律师求助后,李律师并没有像当事人最初认为的那样,觉得抢回孩子是关键,而是依据《
民法典》第997条、第1001条,为当事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来制止对方的
侵权行为。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
法律知识点——人格权侵权禁令。人格权侵权禁令是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在本案中,对方抢孩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人格权中抚养权相关权益的侵害,而且这种损害具有不可逆性,如果不及时制止,当事人可能会永久失去与孩子相处的机会等。
这里就体现出了当事人最初认知和法律规定之间的落差。当事人以为只要把孩子抢到手里就能获得抚养权,却不知道这种抢孩子的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而且法律有专门的措施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
李东阳律师在了解案情后,首先帮助当事人纠正了这种错误的认知。他告诉当事人,抢孩子并不能直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而且这种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然后,律师开始为当事人准备申请侵权禁令的相关材料。律师仔细收集了对方抢孩子这一侵权行为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属实,并且说明了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满足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需具备的侵权属实、损害不可逆等条件。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批准了该侵权禁令。法院认定,对方抢孩子的行为构成了对当事人抚养权相关人格权益的侵害,侵权事实清楚。最终的判决结果就是,对方必须停止抢孩子等侵权行为,委托人的抚养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认知误区。比如,很多人认为在离婚时,只要自己先占据了
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就会归自己所有。但实际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有法律规定的,并不是谁先占有就归谁。再比如,有些人觉得在劳动纠纷中,只要自己离职了,就没办法再向
公司主张权益了,却不知道在一定的时效内,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问题最怕的就是凭感觉判断。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千万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事情就是自己想象的那样。如果大家在生活中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惑,比如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方面有疑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李东阳律师,
辽宁同振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年,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事、
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前往
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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