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律师来自
福州,毕业于
厦门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是
福建八闽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合伙人。自2010年起,他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有16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501201010374730,服务地区主要是福建福州,其所在律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浦上大道216号万达广场soho区C1号楼20层。
在十几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李丹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以及高素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实务能力,办理了2000多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他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完美结合,不管是在法庭上还是谈判席,都展现出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他承办案件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既能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缕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能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从而为案件找到完善的解决方案。
李丹律师具备丰富的民商、刑事、行政、
仲裁等多专业知识背景,是一位业务范围涉及多领域的复合型律师。他一直以“诚信、专业、严谨”为工作作风,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准则,以“避免法律风险、护你合法权益”为己任,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宗旨。执业以来,他凭着扎实的
法律知识、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和仗义执言的执业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更大的合法权益,始终秉承“为当事人谋利益”的理念,在法律职业道路上执着前行。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没有贵贱之分,能将每一个人或法人组织还原成一个平等的公民或组织实体。
李丹律师擅长
离婚、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等领域,下面来看看他办理的两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原告陈某(16岁,未成年人)诉称其父陈某甲于2015年8月病故,遗留建行存款、庞大集团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等财产,要求与继母陈某某、祖母杨某某(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被告陈某某主张部分财产属
夫妻共同财产,
丧葬费应扣除;杨某某对房产及保险金归属提出意见。原告未在诉讼中主张分割房产及保险
赔偿金。
福州市
晋安区人民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陈某某系
再婚(无共同子女),其父已故,母杨某某健在。遗产中银行存款12239.84元、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260843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先析出50%归配偶陈某某,剩余50%作为遗产由三继承人(陈某、陈某某、杨某某)均等继承;丧葬费用属继承人义务,不从遗产扣除;因原告未诉请分割房产及保险金,法院不予处理。
最终判决结果是,陈某某分得存款182055元、股票16000股;陈某与杨某某各继承存款45514元、股票4000股。陈某某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支付二人4551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方按比例承担。这个案例明晰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原告A(1972年生)诉请确认福州市
台江区XX街XX号房屋(建筑面积51.84㎡)15/16产权份额归其所有。该房屋原系其祖父母共有。祖父母去世后,2008年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祖母享有15/16份额,原告父亲享有1/16份额。2009年8月7日,祖母经福州市台江区
公证处公证,将15/16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其孙),原告当场接受。祖母于2013年6月去世。另1/16份额经2015年另案判决由原告继承,但本案仅就赠与部分主张确权。
原告提交了
房产证、2008年及2015年生效判决书、
赠与合同公证书、
死亡证明等证据。庭审中,被告C(祖母之女)对事实无异议;其余八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法院审查认为,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依法取得赠与财产所有权;未到庭被告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法院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讼争房屋15/16产权份额归原告A所有;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对缺席被告依法缺席判决。这个案例明晰了经公证赠与的法律效力及产权确认规则,保障了受赠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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