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提出主张、把握关键节点,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有着重大影响。一旦走错一步程序,后面全乱,可能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下面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具象化
案例一:
遗产继承纠纷
原告陈某年仅16岁,是未成年人。他的父亲陈某甲于2015年8月病故,留下了建行存款、庞大集团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等财产。陈某起诉要求与继母陈某某、祖母杨某某(均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被告陈某某主张部分财产属
夫妻共同财产,并且
丧葬费应从遗产中扣除;杨某某对房产及保险金的归属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然而,原告陈某在诉讼中并未主张分割房产及保险
赔偿金。
案例二:房屋产权确权纠纷
原告A出生于1972年,他诉请确认
福州市
台江区XX街XX号房屋(建筑面积51.84㎡)15/16产权份额归其所有。该房屋原本是其祖父母的共有财产。祖父母去世后,2008年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祖母享有15/16份额,原告父亲享有1/16份额。2009年8月7日,祖母经福州市台江区
公证处公证,将15/16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其孙),原告当场接受。祖母于2013年6月去世。另1/16份额经2015年另案判决由原告继承,但本案仅就赠与部分主张确权。
争议提炼
在案例一中,关键争议在于原告未主张分割房产及保险金这一程序选择对案件整体走向的影响。如果原告后续再主张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否会面临时效等问题,以及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范围,丧葬费是否应从遗产中扣除等。在案例二中,虽然被告C对事实无异议,但其余八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这一程序情况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公证赠与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专业分析
案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当时适用相关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遗产中的银行存款12239.84元、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260843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先析出50%归配偶陈某某,剩余50%作为遗产由三继承人(陈某、陈某某、杨某某)均等继承。关于丧葬费,法律规定丧葬费用属继承人义务,所以不从遗产扣除。而原告未诉请分割房产及保险金,根据
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法院不予处理。这就提醒我们,在诉讼中要明确自己的主张,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错过主张权益的时机。
案例二
《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祖母经公证将15/16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原告当场接受,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依法取得赠与财产所有权。其余八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未到庭被告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判决结果
案例一
陈某某分得存款182055元、股票16000股;陈某与杨某某各继承存款45514元、股票4000股。陈某某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支付二人4551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方按比例承担。
案例二
讼争房屋15/16产权份额归原告A所有;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对缺席被告依法缺席判决。
现实延伸
在遇到类似的遗产继承和产权纠纷案件时,我们要注意以下时间节点和程序步骤。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要及时明确自己的诉讼主张,将所有想要分割的财产在诉讼中一并提出,避免后续因未主张而产生麻烦。同时,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区分规则,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涉及赠与等情况时,要确保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好进行公证。如果遇到被告缺席的情况,要了解法律规定,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总结收尾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律程序问题上,律师的专业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李丹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程序节点,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赢得更大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李丹律师,男,福州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2010年起从事律师职业,现为
福建八闽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几年来,办理了2000多件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具备丰富的民商、刑事、行政、
仲裁等多专业知识背景,是位业务范围涉及多领域的复合型律师。他一直以“诚信、专业、严谨”为工作作风,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准则,以“避免法律风险、护你合法权益”为己任,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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