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委托人A和儿子B共同经营着某小区10幢9号的花店,而C是该小区10幢10号的业主。两家因为生意上的事情,一直存在矛盾。2013年3月20日中午,因为B把板车停在了门口,C和B发生了口角,进而引发了互殴。在旁人的劝说下,两人被分开,各自回到了店里,争执暂时平息。然而,没过多久,C突然持刀闯入A和B的店里,要砍B。A为了保护儿子,上前拦截C,却被C一把推倒在地。A因此遭受了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等严重伤害。经
杭州市
萧山区公安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的伤势为重伤。后来,
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脑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极重度),颅盖骨缺损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并且需要一级护理依赖(完全护理)。
A的家属为了追究C的相关责任,多次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控告。但由于现场除了A、B和C之外,没有其他目击者,而C又坚决否认自己动手推了A,导致刑事无法立案。无奈之下,A的家属只能转而要求C进行民事赔偿。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C是否推倒了A。C矢口否认自己动手,而A家属坚称是C推倒了A。从法律逻辑上来说,C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自己推了A,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A家属则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根据事情的经过和常理,可以推断是C推倒了A,C应该对A的伤害负责。
金宇星律师接受A家属的委托后,深知本案的难点在于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者,双方对于纠纷发生的表述不一。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证据很难获取。于是,金宇星律师决定寻找其他参与或知情人的相关证词,以间接证言并结合客观事实形成证据链,利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来获得
法院的支持。
这里要提到一个重要的
法律知识点——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该规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
金宇星律师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新街派出所调取当时的
证人询问笔录。在和A家属的努力下,他们与派出所方面进行了积极沟通,终于获得同意查阅案件并予以摘抄,从而获得了本案第三方证言的宝贵材料。这些间接证据与A受伤的客观事实相结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金宇星律师代A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C。经法院审理,认为A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能够证明是C推倒了A。最终,法院判决C承担A全部损失的80%。C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A家属继续委托金宇星律师办理。金宇星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了有力的辩驳,其代理意见被杭州中院全部采纳。最终,二审驳回C的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方对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表示满意。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因邻里纠纷导致
人身伤害,又缺乏直接证据的纠纷并不少见。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受害者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的物品、证人证言等。同时,要积极与警方沟通,争取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金宇星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寻找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成功帮助A家属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如果您在生活中也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他们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金宇星律师,三级律师,从业十余年,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擅长办理
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房地产、
侵权与伤害赔偿、追债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诉讼案件。现执业于
浙江中圣
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浙江-绍兴,联系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
城区鑫洲商务大厦17a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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