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委托人A与其儿子B共同经营某小区10幢9号花店,C系该小区10幢10号业主,两家因生意原因素有矛盾。2013年3月20日中午,因B板车停放门口,C与B发生口角并互殴,被旁人劝开后各回店里,争执暂时平息。然而,过后不久,C突然持刀闯入A方店里要砍B,A为保护其子,上前拦截C时被其推倒在地,导致A重型颅脑损伤等严重后果。A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并需一级护理依赖。
A家属为追究C的相关责任,多次向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控告。但现场除了A、B及C,没有其他目击者,而C又矢口否认自己动手推了A。这就使得刑事无法立案,A家属无奈之下只能转而要求C进行民事赔偿。
从证据角度来看,案件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是C推倒了A,导致A重伤致残。手头现有的材料有A的伤势鉴定报告,但这只能证明A受伤的情况,无法直接证明是C推倒了A。缺少的关键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C实施推倒行为的目击
证人证言。
C方面对A的主张进行质疑,矢口否认自己动手推人,使得案件陷入了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用证据来证明核心事实就成了关键。
金宇星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专业的证据收集和运用方法。他认为,既然现场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那就只能寻找其他参与或知情人的相关证词,以间接证言并结合客观事实形成证据链。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证据知识点——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法官就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来认定案件事实。
为此,金宇星律师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新街派出所调取当时的证人询问笔录。他和A家属努力与派出所方面沟通,终于获得同意查阅案件并予以摘抄,获得了本案第三方证言的宝贵材料。这些间接证言与A受伤的客观事实相结合,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经过
法院审理,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评价。法院采信了金宇星律师收集的第三方证言以及A的伤势鉴定报告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C承担A全部损失的80%。C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A家属继续委托金宇星律师办理。金宇星律师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进行了有力的辩驳,代理意见被杭州中院全部采纳,最终二审驳回C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证据意识的重要性。在日常交往中,我们要注意保留各种凭证,比如合同、发票、聊天记录、视频照片等。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材料,在关键时刻可能会成为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当遇到纠纷时,有了这些证据,我们就能更有底气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金宇星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通过合理收集、组织和运用证据,让证据说话,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他们用专业能力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金宇星律师,三级律师,毕业于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从业18年,擅长办理
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案件,现任
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于浙江中圣
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浙江-绍兴,联系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
城区鑫洲商务大厦17a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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