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金宇星律师,1982年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拥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他是三级律师,曾任绍兴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金宇星律师已从业18年,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目前担任十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他尤其擅长办理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地产、侵权与伤害赔偿、追债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诉讼案件,同时在合同起草、修改及评审等非诉业务方面也颇有建树。他所办理的赵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并且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等国企提供法律服务。金宇星律师执业于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306200810322660,服务地区为浙江-绍兴,联系地址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鑫洲商务大厦17a楼。
下面来看他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委托人A(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与其儿子B共同经营某小区10幢9号花店,C(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系该小区10幢10号业主,两家因生意原因素有矛盾。2013年3月20日中午,因B板车停放门口,C与B发生口角,并引起两人互殴,在被旁人劝开后,各回店里,争执暂时平息。然而,过后不久,C突然持刀闯入委托人方店里要砍B,A为保护其子,上前拦截C时被其一把推倒在地,导致A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等。A的伤势经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后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脑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极重度),颅盖骨缺损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并需一级护理依赖(完全护理)。
A家属为追究C相关责任,多次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控告,但现场除了纠纷双方A、B及C,无其他目击者,而C又矢口否认其动手推A,致使刑事无法立案。A家属无奈之下只能转而要求C进行民事赔偿。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接受A家属委托后,指派金宇星律师担任A的代理人。鉴于本案双方对于纠纷发生表述不一,且现场无其他目击者,金宇星律师认为只能寻找其他参与或知情人的相关证词,以间接证言并结合客观事实形成证据链,利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获得法院的支持。
为此,金宇星律师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新街派出所调取当时的证人询问笔录,他和A家属努力与派出所方面沟通,终于获得同意让他查阅案件并予以摘抄,从而获得了本案第三方证言的宝贵材料。之后,金宇星律师代A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C,经法院审理获得了全部损失的80%的赔偿判决。C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A家属继续委托金宇星律师办理。金宇星律师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进行了有力的辩驳,他的代理意见被杭州中院全部采纳,最终二审驳回C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方对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表示满意。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金宇星律师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能够冷静分析,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取间接证据,并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个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长达18年的执业生涯中,金宇星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无论是民商事诉讼案件还是非诉业务,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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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星律师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绍兴执业18年
律师简介
金宇星律师,男,1982年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三级律师,曾任绍兴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金宇星律师从业十余年,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担任十多家单位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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