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案的委托人A和儿子B共同经营着某小区10幢9号的花店,而C是该小区10幢10号的业主,两家因为生意的原因一直存在矛盾。2013年3月20日中午,因为B把板车停在了门口,C和B发生了口角,紧接着两人就扭打起来。在旁人的劝解下,两人各回了店里,争执暂时平息了。可没过多久,C突然拿着刀冲进了A和B的店里要砍B。A为了保护儿子,上前去阻拦C,结果被C一把推倒在地。这一推,让A受了重伤,出现了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等症状。A的伤势经过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后来又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脑外伤导致智力障碍(极重度),颅盖骨缺损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并且需要一级护理依赖(完全护理)。
A的家属为了追究C的相关责任,多次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控告。但是无奈现场除了A、B和C之外,没有其他的目击者,而且C坚决否认自己动手推了A。这就导致刑事无法立案,A的家属觉得维权的路被堵住了,没办法只能转而要求C进行民事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A家属最初以为刑事不立案就没办法维权了,只能自认倒霉。但实际上,民事赔偿的途径依然是可行的。这就是他们认知和实际情况的落差。
为什么A家属当初的认知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呢?其实,刑事立案和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刑事立案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民事赔偿则更注重证据的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C推了A,但如果有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C推A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在民事赔偿中就有可能获得支持。A家属只看到了刑事立案的困难,却忽略了民事赔偿的途径,这就是认知和法律规定之间的落差。
金宇星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帮助A家属纠正认知。他知道在这种双方表述不一且没有直接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只能寻找其他参与或知情人的相关证词,通过间接证言并结合客观事实形成证据链,利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来获得法院的支持。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于是,金宇星律师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新街派出所调取当时的证人询问笔录。他和A家属努力与派出所方面沟通,终于获得同意查阅案件并予以摘抄,得到了本案第三方证言的宝贵材料。之后,金宇星律师代A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C。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C赔偿A全部损失的80%。C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A家属继续委托金宇星律师办理。金宇星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了有力的辩驳,他的代理意见被杭州中院全部采纳,最终二审驳回C的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A家属对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表示满意。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认知误区。比如很多人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只要自己没有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无责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再比如,有人觉得签了合同就一定能按照合同执行,对方违约了自己肯定能获得赔偿。但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者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大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千万不能凭感觉判断。
总之,法律问题最怕的就是凭感觉判断。如果你在生活中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惑,不要自己盲目下结论,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
金宇星律师,三级律师,从业18年,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现任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办理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诉讼案件,现执业于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浙江-绍兴,联系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鑫洲商务大厦17a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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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星律师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绍兴执业18年
律师简介
金宇星律师,男,1982年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三级律师,曾任绍兴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绍兴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金宇星律师从业十余年,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担任十多家单位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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