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袁某某只是一时糊涂,轻信他人,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别人转账,成了犯罪嫌疑人。那些被骗的钱不是他骗来的,他不过得了几百元好处费,却要面临刑事处罚,满心都是无助、委屈和不甘心。无数个夜晚,他翻来覆去地琢磨,越想越觉得憋屈,却又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只能在黑暗中独自叹气。
姬志文律师接手袁某某案件后,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他发现了几个关键的突破点。袁某某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涉案金额不大,个人获利极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而且袁某某系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袁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并且他还是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再犯可能性低。
然而,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两卡”犯罪的背景下,想要为袁某某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并非易事。姬志文律师深知这一点,但他没有丝毫退缩。他反复研究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撰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他明确指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建议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完全采纳了姬志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袁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郭某某是某核设备公司的计量员,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两家设备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31.9万余元。2025年,在公司纪委核实审查过程中,他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随后被公安人员带走。郭某某满心的懊悔和不甘,他觉得自己只是一时鬼迷心窍,没想到会陷入如此困境。
姬志文律师接受郭某某家属的委托后,迅速梳理全案情节,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郭某某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精神,应认定为自首;郭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庭审中亦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家属积极退缴1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又退清全部剩余赃款,全额退赃,悔罪态度诚恳;而且郭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在法庭上,姬志文律师据理力争,将这些辩护观点一一阐述。一开始,公诉机关坚持原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姬志文律师并没有被困难吓倒,他继续与公诉机关和法院沟通,用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说服对方。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终于迎来了转机。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意见,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最终,法院判决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全部退赃款31.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与原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个月相比,成功为郭某某减少了一个月刑期。
杨某某因怀疑前夫与某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为泄愤捏造不实信息进行诽谤,一审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一年(实刑)。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她找到了姬志文律师。
姬志文律师在二审阶段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他陪同杨某某向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不再发表任何不实言论。在他的努力下,最终成功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同时,他向法院充分展示杨某某的悔罪态度,指出原判认定诽谤事实清楚,但二审中被害人已谅解,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对杨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且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姬志文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一个个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他始终坚守“对正义的不断追求,是律者对法律崇高的致敬”的执业信仰,秉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初心。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法律是公正的,但也是严肃的。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希望大家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平安幸福地生活。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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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文律师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武汉执业8年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杨某某诽谤案——姬志文律师二审介入,实刑改判缓刑”等4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姬志文律师,1983年出生,200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此后在检察院和法院多部门实习、工作,现任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自2016年执业以来,已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九年,始终坚守“对正义的不断追求,是律者对法律崇高的致敬”的执业信仰,秉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初心,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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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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