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海明珠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顾英彦,拥有法学学士学历,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五年以来,他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
交通事故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担任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司法局委派村居法律顾问。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工程款纠纷:成功追回百万欠款及资金占用费
2021年10月,
深圳某木业
公司与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户内门
采购合同》,由木业公司负责某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户内门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5,760,419.20元。合同对付款节点作出了明确的分阶段约定。木业公司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经被告一项目部人员验收合格。2023年5月12日,木业公司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项目部相关人员,结算书中载明结算合计金额5,915,974.93元,扣除已支付的4,608,334.44元后,结算后应付1,307,640.49元。然而,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予结算,也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还以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
股东。
木业公司委托顾英彦律师向
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顾英彦律师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展开诉讼:原告已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且交付了结算资料;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期不结算、不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结算金额;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依据;被告二作为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被告一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二辩称其并非合同主体、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项目已整体交付使用。被告一长期未结算且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应推定其认可结算金额。合同未明确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被告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307,640.49元。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酌情确认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因被告二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顾英彦律师凭借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有力辩护,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130.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二、
建设工程纠纷:认定工程款,击退反诉获赔偿
2019年8月起,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从被告处分包了某商业项目部分楼栋及人防区域的机电安装劳务。该项目经过多层分包,最终由原告组织班组施工。2021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署暂估结算单及协议,确认2020年度人工费用暂估为81万元,并约定“以最终结算为准,多退少补”。同日,被告支付25万元,并出具
欠条。此后,原告又收到1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仍欠付46万元。被告则辩称双方应以最终审计为准,并反诉主张原告超领工程款约59.8万元,要求返还。
原告委托顾英彦律师代理此案。案件先后经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多次开庭及
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施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补充报告,鉴定人员亦出庭作证。庭审中,顾英彦律师围绕原告按图施工、被告未能举证反驳等核心事实进行有力辩护,成功推动法院采信原告关于施工范围及价款的主张。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94,869.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对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顾英彦律师不仅成功认定了130.5万的工程款,还击退了被告59.8万的反诉,为当事人终审获赔29.5万及利息。
顾英彦律师在这两个典型案例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满意的结果。如果您在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法律需求,不妨咨询顾英彦律师,他将以专业的服务、真诚的态度为您排忧解难,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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