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抗辩理由,供你参考
(1)涉案图⽚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在很多案件中,原告会向法院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但版权登记时,只进⾏形式审查,不进⾏实质审查。《作品⾃愿登记试⾏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代表所登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也不代表
登记者确实为著作权⼈。个案中如果当事⼈对作品的独创性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作品的独创性进⾏实质性地审查和判断。
(2)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反证据
对于原告出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与作者签订的《代理合同》等⽂件,如果被告能够出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反证据,则法院也会对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进⾏审查。
(3)被告使⽤作品为“合理使⽤”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了⼗⼆种合理使⽤的情形,但构成合理使用的要求较高,需要具体分析。
(4)原告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存在瑕疵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款:“当事⼈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其获得合法授权的图⽚与图⽚库中的图⽚⼀⼀对应,或者有其他瑕疵,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证据不⾜⽽不⽀持图⽚库平台原告的诉讼主张。
\n你好,尊敬的求助者,针对您所咨询的这个问题,是属于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是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问题,不妨向我继续咨询,我会尽力帮你解答哦,并详细分析帮你解决法律问题。,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对我进行追加咨询。
您好,可以去当地派出所去报案,反映下情况。需要继续咨询的话,可以私-聊-详-询,点击我的头像获取联-系-方-式,微-信-号同手-机-号。
建议找律师介入处理,利用法律手段为您就该事做一个详细的处理方案,从法律意义和实际操作上,
积极应诉,可以考虑委托有经验的律师应诉争取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