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如果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同处不同罚款。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禁止下列行为:1、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2、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3、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4、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虚标酒龄、冒用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分三款规定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关于罪犯缓刑期间未经许可从事省外工务活动的行为,如何具备适当的法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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