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
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相应证件,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外国人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结婚程序的规定:1、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3、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包括:(一)收养申请书;(二)出生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等。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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