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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