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办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他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在复杂的商标纠纷中为客户保驾护航。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于2015年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精准把握法律要点。“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且“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是新的“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
法院判决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彰显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专业实力。
“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智慧。
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他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例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除了这两个典型案例,刘东阳律师还办理了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他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成功为被告王X扭转局面。本案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刘东阳律师准确把握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刘东阳律师凭借对商标领域复杂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系统化方法论,在众多案件中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不仅体现在案件的胜诉上,更体现在对行业的贡献上。他撰写的《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标法保护的完善》等文章,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相信在未来,刘东阳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创新的思维,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