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众多企业维权的坚实后盾。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成功处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便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敏锐地抓住了关键要点。“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且“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是新的“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具有一定影响力。最终,
法院判定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且,“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在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方面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相关
侵权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除了“鑫老x坊”案,“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实力。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抗辩主张,获得了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涉及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为图书公司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为信息技术公司成功拿回
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这些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为企业提供了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实现了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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