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阳律师: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实战领航者与经验集大成者
解析
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八年的执业经历和十余年深耕商标服务的沉淀,成为了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专业律师。他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在商标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刘东阳律师的重要经验总结体现在他输出的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中。这些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商标侵权案是他的经典案例之一。侵权方是原告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确认“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也极具代表性。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图形商标用于芝麻油等产品。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此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也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侵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行为属直接销售,未侵害第35类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维护图书公司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挖掘案件细节,为信息技术公司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权益,净化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不仅在实务中表现出色,还作为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企业导师,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助力人才培养,多次受邀开展专题培训,赋能行业生态,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报告编号:NO.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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