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他执业8年,任职于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
教育背景,是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法学硕士。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果显著,输出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也为商标法律服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麻*天”
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团队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侵权方30类“花椒油”上的相关商标,并确认了商标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典型性。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相关商标并用于产品上,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包装与原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等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展现了法院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能动性。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明确了被告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原告第35类
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案件中为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思路,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的这些案例,为商标法律服务提供了多方面的经验。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要善于利用行政和民事案件的接力,准确把握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有力反击侵权方的抗辩理由。对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要清晰界定商标与字号权的功能差异,统一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在区分不同类别商标时,要明确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准确判断行为性质。
刘东阳律师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他的经验不仅为同行提供了借鉴,也为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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