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尤其是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多年的深耕细作与卓越实践,成为了行业内备受瞩目的人物。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拥有丰富的
教育背景和深厚的专业知识。
刘东阳律师有着8年的执业年限,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他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高新技术等领域,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在实务攻坚方面,刘东阳律师持续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麻*天”
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类似,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等的行为侵害了“老x坊”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二审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细节,打破常规思路,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凭借这些典型案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善于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灵活运用行政和民事手段,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策略。他的经验不仅为企业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商标法律服务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