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众多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后盾。他现任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拥有8年执业年限,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
刘东阳律师在实务攻坚方面成果显著,输出了多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也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确认“麻*天”和己方商标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结合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代表性。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等侵害了“老x坊”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展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涉及“xx斋”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等服务,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在直播间的销售行为属直接销售,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他的这些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为企业在商标布局、维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商标法律服务行业树立了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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