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成为了该领域的佼佼者。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展现出卓越能力。
刘东阳律师拥有丰富的
教育背景,是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他担任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还多次输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强调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接力民事的方式反击侵权方主张,最终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
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具有代表性。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法院认定“鑫老x坊”与“老x坊”为近似商标,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等侵害了“老x坊”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也体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因其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一案例,涉及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与被告王X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但类别不同的商标。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在直播间的销售行为属直接销售,未侵害第35类
商标权。
此外,刘东阳律师在服务某图书公司时,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服务某信息技术公司时,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挖掘案件细节,成功为企业拿回商标权;服务某包装机械公司时,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在商标案件的处理中,不仅展现了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具备灵活运用法律策略、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他的这些经验和案例,对于商标法律服务行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推动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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