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一万退赃扣押的手机,如果该手机被认定为赃物,则不会退还。2、如果该手机与本案没有关联,则会退还扣押的手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审理阶段,可以本人主动退赃,也可以联系家属帮助退赃。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不退赃退罚被判六年,在理论上仍然有可能减刑,但具体情况会受到影响。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然而,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不能少于三年。其次,对于不退赃、不退罚金的犯罪分子,这可以视为没有悔改表现。因为悔罪态度是法院在决定减刑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出拒不交纳罚金或不退赃的行为,法院可能会认为其没有真正的悔罪态度,这可能会影响到减刑的决定。
开庭前退赃是否都是积极退赃,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退赃的法律关系有其特定的当事人,有权接受违法所得财物的权利人只能是国家或受害人。在受贿退赃的情况下,能够接受退出赃款的权利人应为国家而不是行贿人。因此,受贿人主动将赃款退给行贿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积极退赃”。“积极退赃”作为法律事实得以认定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退赃义务主体的态度和行为积极,接受退出赃款的主体必须适格。行贿人不是退出赃款的权利人,不是退出赃款的合法、法院开庭前积极退赃适格接受主体,所以受贿人主动将赃款退给行贿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积极退赃”。然而,如果是犯罪分子本人自愿、主动地退缴赃款赃物,且出于犯罪分子的自愿,即使在司法机关已掌握赃款赃物线索或者追赃过程中,犯罪分子或其亲属迫于无奈退赃的,也可以视为积极退赃。
退赃给公安局并不意味着没事了。退赃给公安局是正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减轻处罚的作用。人民法院会对赃款赃物进行处理,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被害人,其余的赃款赃物应当上缴国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并且积极退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事了。根据具体的犯罪性质和程度,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赃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一个因素,但在法律程序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
对于贪污受贿类犯罪,如果行为人积极退赃的,可以从宽处理,法律是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的。积极退赃的的时间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但是为了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最好在开庭审理前积极退赃,方便法官裁量。
被告人如果主动退赃了,那么在法院判刑的时候,在量刑上会给予考虑减刑,可能会从轻处罚。比如对于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被告人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可以判缓刑,但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判缓刑退赃,一般不会罚款,但如果并处罚金的,应当缴纳罚金。罚金的具体数额会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情况,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因遭遇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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