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征兵年龄限制,主要是针对应征对象在学历层面上放宽年龄。二次入伍也要符合征兵年龄,本科生毕业不超过24岁,大专生毕业不超过23岁,其他不超过22岁。
二次入伍的基本条件:退伍后被编入预备役或者民兵后,战时所在部队转入现役。战时国家动员适龄公民入伍。和平时期退伍后因有专业技术可能再次被征召入伍。在地方考取军校被录取的。
义务兵二次入伍非战时需要的预备役军官的,一般还是义务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征召的预备役军官中直接任命军官。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作为97年退役的非农户口应该有安置卡,可到民政部门查询当年发放安置卡的名单,补办安置卡,然后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每年的优待金,有地方政府(民政局)发给军属家庭;退伍金,由部队在你退伍时一次性发放。
根据通知,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满足退役军人清零行动的条件有两个:首先要满足1978年后退役。退役后具有安置资格却没有被安置。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的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免交养老金,退伍后,缴纳养老保险。如果是企业职工,按照职工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2018年从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