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性质而言,留置权是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有抗辩权的性质。就目的而言,留置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债务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是维护利益的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区别: 两种抗辩权所具有的意义存在不同;两种权利适用的规则存在不同;两种权利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两种权利产生的前提基础也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区别是: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②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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