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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

2019.03.21 债权债务 1256人浏览举报
解析
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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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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