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套路贷未遂不等同于犯罪未遂,如果是具体犯罪的未遂当然构成犯罪,如果仅停留在套路贷的状态,未能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
套路贷涉及诈骗,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等。
遇到套路贷主要保存好以下的证据:电话录音,建议保留全部与贷款机构的通话和催款录音;短信、微信,如果对方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发送信息给借款人或家人朋友,那么可以保留相关记录。
套路贷金额达到三千元的,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共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且通过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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