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但是大额赠与不同,给付方是建立在将来缔
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赠与是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并结婚的情况下,接受方继续占有财物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构成
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3、由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双方没有法律承认的身份关系,但是又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建议热恋期的男女保持冷静,恋爱期给予对方财物要慎重,尤其是常见的
买房、借款等问题。
4、共同购房时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字写在
购房合同中,或者让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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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报告编号:NO.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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