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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2023.12.19 房产纠纷 311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性质,而且是有益物权。而且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其中主要体现在实质属性不同,义务主体不同以及效力不同等等方面。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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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是物权

    是的。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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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采用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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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如果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主自愿放弃承包的土地等情形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证收回后加注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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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荣梅律师 2023.07.18 142人看过

李荣梅

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

李荣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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