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串通投标;(二)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四)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不可以,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人,不得开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报名仍不足三家的,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不可以参加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三)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以下情形:(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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