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7日,侯某因意外摔伤,右踝疼痛、肿胀且活动受限,被紧急送往
云南某仁医院。经诊断,侯某患有右腓骨下段骨折以及右内外踝骨折。三天后,医院为侯某进行了“右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和“右内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11月26日安排侯某出院。
本以为手术成功,康复在望,可侯某的右下肢却一直未能恢复正常,连正常行走都成了奢望。2020年3月3日,侯某再次到该医院住院治疗,并于3月10日行“右内踝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右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下胫腓关节复位内固定术”,3月23日出院。同年9月8日,侯某又一次到医院住院,并于9月10日行“右踝关节内固定装置取除术(下胫腓螺钉、内踝克氏针)”,9月27日出院。然而,三次手术下来,侯某的脚踝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侯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来到云南滇晋
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迅速到云南某仁医院封存复印病历,并对病历进行了深入研究。经过仔细分析,律师发现云南某仁医院在侯某入院进行第一次手术时可能存在漏诊情况,而第二次和第三次手术也未能让侯某骨折处复位,医院很可能存在严重过错。
随后,律师代理侯某将云南某仁医院告到
法院。法院委托
昆明医科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和
医疗损害鉴定。
伤残鉴定意见显示,侯某的
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12000元,护理期为180天、营养期为180天。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指出,某仁医院在为侯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第一次诊疗时,对“踝部骨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漏诊“下胫腓韧带损伤”,第一次手术未处理韧带损伤;手术后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复位不良”,却未准确评估并及时行翻修手术;第二次手术仍未达到良好的复位效果。而且,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侯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起主要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90%。
在庭审中,医院辩称侯某的损害主要系其自身外伤所致,踝关节损伤类型复杂。但律师当庭引用鉴定意见及《外科学》教材,明确指出:即使损伤本身复杂,但医院的漏诊、手术复位不良、未及时翻修等过错,是导致侯某“右踝关节复位不良、活动受限”并构成十级伤残的直接主要原因。医院的抗辩无事实和医学依据。
同时,律师对侯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细致举证,如医疗费51978.51元、鉴定费9705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等均凭票证获得法庭支持。针对
误工费,律师虽主张按476天计算,但法庭酌情支持80天(18605.81元),律师未盲目上诉,而是接受合理裁量。对于护理费、食宿费等举证不足的项目,律师亦如实向侯某释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期待。
此外,面对医院的严重过错及侯某承受的长期痛苦,律师依据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力陈医院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对侯某身心健康造成的严重伤害,最终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为侯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术前排查不足、手术指征不足等过错,且该过错与侯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就医疗损害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向侯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仁医院有限
公司赔偿原告侯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期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7000元。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中漏诊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但漏诊可能会让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机会,迟延治疗会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务人员在接诊中应谨慎,避免漏诊。而对于患者来说,若怀疑医院的治疗可能存在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因为医疗纠纷比较复杂且专业,只有专业的医疗律师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建议,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间。
在遇到医疗纠纷时,患者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可以防止医疗机构篡改病历。同时,要委托专业医疗律师进行分析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可能,以便进一步维权。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让大家对医疗纠纷有更深入的了解,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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