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21年,原
四川省
凉山州某医院总务科科长朱某(化名)利用职权
受贿。一审
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朱某上诉后,阿牛拉体律师精准把握“
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论证朱某在未被调查时主动向单位说明部分问题,到案后又交代未被掌握的重大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此意见,改判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通俗来讲,就好比你不小心犯了错,主动跑到老师那里承认错误,如实说了自己干的事儿,老师就会考虑从轻处理你。在本案中,朱某主动交代问题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朱某因自首而获得减轻处罚的结果。
在“止咳水”贩售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化名)等十二人违规套取并贩卖“止咳水”,被定性为
贩卖毒品罪。阿牛拉体律师作为朱某某的辩护人,面临巨大挑战。他从罪轻辩护出发,一是挑战
罪名定性,主张应定
非法经营罪;二是争取主从犯区分,认为朱某某应认定为从犯;三是强调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虽法院未采纳“非法经营罪”和“从犯”的辩护意见,但“坦白”等从轻情节主张被采纳。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简单理解就是,你犯错后虽然不是主动去认错,但能老实交代自己干了啥,也会得到从轻处理。在本案中,朱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朱某某因坦白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吉某某(化名)参与毒品交易,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1395.35克,远超可能判处
死刑标准。阿牛拉体律师采取“罪轻”辩护策略,主张
犯罪未遂,认为交易未完成,社会危害性小;区分责任范围,限制毒品数量认定;主张吉某某为从犯,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交易未完成未造成实际危害。虽法院未采纳主要辩护意见,但阿牛拉体律师的辩护工作确保了程序正义,可能影响法官综合裁量,最终吉某某被判处
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像你要去做一件坏事,已经开始动手了,但因为一些意外情况没做成,这就是犯罪未遂,处罚会相对轻一些。在本案中,阿牛拉体律师主张吉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该规则支撑了其为吉某某争取从轻处罚的辩护主张。
阿牛拉体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适用法律,在不同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一名专业
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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