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顺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拥有十二年刑事法律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是
河南永秀
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副主任。他专注刑事业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聘担任
商丘市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任商丘市看守所值班律师。
罪名定性:把握关键区别
在某诈骗案中,
公诉机关以
诈骗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张万顺律师精准区分“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别,即是否与上游诈骗分子存在事先共谋、长期合作、直接联系。他成功论证被告人仅作为“跑分”车队成员,按指示取现并移交,缺乏诈骗罪的共同故意。最终,
法院采纳其意见,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表明在帮助取现、转移资金类案件中,准确的罪名定性往往能为当事人带来更有利的结果。
从犯认定:突出行为特征
还是在上述诈骗案里,张万顺律师突出被告人行为的辅助性、被动性和非主导性。被告人仅负责开车,未直接取钱、未联系上线、未分配资金。依据这些事实,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犯认定。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为后续刑期压缩奠定了基础。即便行为多次发生,只要始终处于执行层面、未参与决策,坚持从犯辩护方向是可行的。
认罪认罚:策略把握时机
在该诈骗案中,被告人当庭表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罪认罚,但坚持否认诈骗罪。这种做法既保留了罪名降格的空间,又获得了从宽处理的制度红利。这启示我们,认罪认罚可以与罪名异议并存,关键在于明确认罚的具体罪名。
羁押审查:把握关键节点
在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张万顺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这一关键窗口期,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他围绕社会危险性已消失或显著降低、认罪悔罪表现明确、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等方面构建申请理由。最终成功将强制措施由
逮捕变更为
取保候审。这说明,即便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仍是审前阶段有效的辩护突破口。
审查逮捕:多维度有效辩护
在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中,张万顺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从人身危险性低、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家庭情况特殊、具备稳定社会关系和有效监管条件等方面提出关键辩护观点。同时,他证据前置,用材料支撑观点,把握酌定从宽情节,增强情理说服力,并抓住审查逮捕“黄金期”,高效响应。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张万顺律师在
刑事辩护中,凭借对案件核心争议点的精准捕捉,以及灵活运用各种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也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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