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作欠款纠纷成功化解
某基础工程有限
公司与红星某公司长期保持合作,双方在商事往来中产生了工程款拖欠问题。
早在2015年12月28日,两公司签订《闭路监控系统供货安装合同》,由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红星某公司商场监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暂定价38万元,其中10%作为质保金,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后返还。2016年10月15日,该公司完成全部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决算总金额达51万元。之后,红星某公司于2019年1月5日支付工程款38万元,2021年3月26日支付2995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2019年1月,在前一项目工程款未结清的情况下,红星某公司又委托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北五环商场重点部位数字监控项目施工。考虑到多年合作关系,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承接该项目。双方约定工程价为22.2837万元,10%尾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验收之日起2年。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按要求完成施工,并于2019年1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但质保期届满后,该部分工程款及质保金同样未获支付。在此情况下,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王思然律师团队提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专业梳理明晰诉求
王思然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对两次施工的合同、验收、结算、付款及催款材料进行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将本案诉请分为两部分:一是2015年签约、2016年验收的监控改造项目,主张剩余工程款13万元;二是2019年追加施工、2019年验收的重点部位数字监控项目,主张工程款22.2837万元。由于两部分工程时间和形成依据不同,起诉时分别进行证据梳理和利息计算。
面对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求,红星某公司从两个方向进行抗辩。一方面,称2015年项目合同金额仅为38万元,无需再支付款项,还主张该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另一方面,对2019年追加施工部分的报价单、验收标准及催款说明不予认可,认为相关材料无其公司盖章或签字,不能证明其应承担付款责任。
有力证据化解抗辩
针对红星某公司的抗辩,王思然律师早有准备。他提交的合同明确显示38万元为暂定价,验收、结算材料也清晰表明第一部分工程总金额为51万元。对于第二部分工程,询报价单、验收材料等足以证明工程已实际施工并完成验收,红星某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基于现有证据,案件事实清晰,红星某公司否认付款责任的空间有限。最终,在
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成功欠款追回
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红星某公司于2024年7月14日前向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9.5万元。调解书同时明确,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前向对方开具发票,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至此,这起长达十年的工程款拖欠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提醒引以为鉴
这起商事案件为企业提供了诸多启示。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等条款,避免模糊不清。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合同、验收报告、结算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合法权益。
欠款方则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否则不仅损害对方利益,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面对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拖延、推诿等不正当手段。
王思然律师凭借专业
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成功帮助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回拖欠十年的工程款。企业在遇到经济领域法律问题时,可寻求专业律师提供涉外、商事、公司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