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上诉人李某作为某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债权置换”为幌子,在全国多地开设加盟店。通过宣传册、朋友圈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涉案吸收资金高达12920.9088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869人,已兑付本息8757.52966万元,未兑付本金4620.1487万元。这无疑是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李某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
逮捕后,委托了专业律师为其担任一审、二审全程辩护人。
在一审过程中,律师提出了一系列精准的抗辩要点。首先,律师指出李某98.3%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
法院不应机械按最高检批复量刑,请求依法从轻考量。这是因为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次,律师辩称李某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实体投资,无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非吸资金存在继续追偿的可能。这一点对于判断李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至关重要。最后,结合案件事实,律师主张李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恳请法院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某大部分吸收资金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量刑时应予从轻考虑”的核心意见。同时认定李某系主犯、非吸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李某及同案犯违法所得,依法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二审中,律师围绕法律适用、数额认定、程序瑕疵、量刑情节等方面展开了专业、全面的辩护。律师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机械适用最高检批复违背《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过重。在数额认定方面,律师提出原审
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客观,鉴定数额不准确(公司粗略计算本金缺口约3000万元,加盟店提成应扣除),并申请重新指派鉴定机构鉴定。此外,律师还指出一审程序违法,未对李某的认罪认罚情节予以认定,未依法从宽处罚。同时强调李某在被立案侦查、提起
公诉前,已主动变卖财产、对外举债积极归还集资款项,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请求二审从轻处理。
然而,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后,对辩护人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逐一审查核实。认定最高检相关批复现行有效,可适用于本案,一审法律适用无误;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法定资质,检材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重新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李某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一审程序合法;李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观上对非吸行为具有明确认知,涉案数额达特别巨大标准,一审量刑、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罪刑相适应。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一定要合法合规经营,不得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否则,一旦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进行投资时要保持理性,仔细甄别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风险性,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像本案中的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要点和全面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考量的机会。虽然二审最终维持原判,但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充分履行了辩护人职责,展现了处理重大、复杂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高超专业能力和精准的辩护水准。
总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让更多人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提高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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