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8日,杨某在
嘉善县天凝镇某河道附近落水身亡,这本是一场令人痛心的意外,但却引发了一场法律纷争。杨某的儿子蒋某甲、蒋某乙认为,父亲的死亡是
青岛某某工程集团有限
公司施工遗留的钢丝绳所致,于是在2023年12月28日,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该公司告上了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
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诉求让青岛某某公司陷入了困境,如果败诉,不仅要面临巨额赔偿,企业声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青岛某某公司委托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
证据梳理与答辩策略制定
律师深知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于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围绕落水原因不明、落水地点无法确定、委托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属意外事件这四大核心要点,形成了严谨的答辩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工程验收、现场防护、警示设置、现场原貌等关键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现场勘验还原真相
为了更直观地呈现事发场地的真实状况,律师同步申请并配合法院进行现场勘验。通过现场的实际情况,当庭清晰地揭示了原告证据不足、因果关系无法成立的关键问题。这种客观的证据展示,避免了主观臆断,让法官能够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庭后沟通夯实抗辩逻辑
庭后,律师并没有放松,而是持续与承办法官进行专业沟通,进一步夯实无责抗辩的逻辑。律师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出发,向法官阐述青岛某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让法官更加确信案件的走向。
本案属于典型的生命权
侵权纠纷,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律师紧扣这些要件,逐一进行了分析和反驳。
落水原因与地点存疑
原告仅以照片主张“钢丝绳致摔倒落水”,但这一证据存在严重不足。照片无法证实拍摄时现场的原状,也不能排除河道流动导致遗体位移、死者自行喷洒农药时失足、自身健康状况等其他可能。关键事实证据的缺失,使得原告的主张缺乏有力支撑。
施工单位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涉水闸工程事发前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施工期间依规设置了防护与警示标识,竣工后也按规范拆除了防护设施、恢复了场地原状。这表明青岛某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施工或管理过错,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故与施工无因果关系
事发河道为天然河道,死者长期居住于此,熟悉周边环境。他在非耕作区域喷洒农药,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件,与青岛某某公司的施工行为并无关联。
无责即不赔
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青岛某某公司无过错、无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在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面前,原告认可了诉讼请求难以成立,于2024年3月4日主动申请撤诉。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421民初512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青岛某某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案件以最有利的结果圆满办结。这一胜诉充分彰显了律师在侵权诉讼、建工涉民生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务智慧。
精准把控证据
律师对证据的把控精准到位,通过细致梳理关键证据,有效否定了原告的单方推测,让青岛某某公司牢牢占据了事实主动权。
犀利庭审抗辩
在庭审中,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过错、无因果”构建了完整的逻辑链,答辩意见法理清晰、层次分明,当庭瓦解了原告诉请的基础。
合理运用程序
律师主动推动法院进行现场勘验,用客观场景固定事实,避免了主观臆断,强化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高效沟通协调
庭后与法院的持续专业沟通,兼顾了法理与人情,促成了原告的理性撤诉,避免了冗长的诉讼,节约了客户成本,维护了企业声誉。
这起案例是以专业抗辩促成原告撤诉、实现企业无责的典型范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证据思维、成熟的庭审技巧,成功为委托人排除了不当赔偿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施工单位、管理人等主体来说,只要依法履职、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留存完整证据,即便被诉,也可通过专业的法律抗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遇到侵权类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尽早固定证据、制定应诉策略,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权益保障。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的法律帮助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让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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