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李某作为某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债权置换”为幌子,在全国多地开设加盟店,通过宣传册、朋友圈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涉案吸收资金高达12920.9088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869人,已兑付本息8757.52966万元,未兑付本金4620.1487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李某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
逮捕。
面对如此复杂且金额巨大的案件,律师迅速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辩护工作。在一审中,律师提出了几个关键的辩护要点。
首先,律师指出李某98.3%的犯罪行为发生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
法院不应机械按最高检批复量刑,请求依法从轻考量。这一点抓住了法律适用的关键时间节点,因为法律的变更可能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就像在一场比赛中,规则的改变会影响选手的表现和结果一样,法律的变化也会影响案件的走向。
其次,律师辩称李某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实体投资,无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非吸资金存在继续追偿的可能。这一观点从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出发,试图证明李某的行为并非完全的恶意诈骗,而是有一定的商业运营意图。
最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主张李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恳请法院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这是基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刑罚应该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某大部分吸收资金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量刑时应予从轻考虑”的核心意见。同时,法院认定李某系主犯、非吸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李某及同案犯违法所得,依法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为其进行全面而专业的辩护。
律师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机械适用最高检批复违背《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过重。这是从法律适用的层面进行深入分析,试图找出一审判决中的法律漏洞。
同时,律师提出原审
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真实、不客观,鉴定数额不准确(公司粗略计算本金缺口约3000万元,加盟店提成应扣除),申请重新指派鉴定机构鉴定。这涉及到案件的关键证据问题,如果鉴定意见不准确,那么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会出现偏差。
此外,律师指出一审程序违法,未对李某的认罪认罚情节予以认定,未依法从宽处罚。这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最后,律师强调李某在被立案侦查、提起
公诉前,已主动变卖财产、对外举债积极归还集资款项,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请求二审从轻处理。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后,对辩护人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逐一审查核实。法院认为,最高检相关批复现行有效,可适用于本案,一审法律适用无误;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法定资质,检材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重新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李某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一审程序合法;李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观上对非吸行为具有明确认知,涉案数额达特别巨大标准,一审量刑、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罪刑相适应。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在面对各种投资机会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律师的辩护还是法院的判决,都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则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对法律原则和正义的考验。这起涉案1.29亿的特大非吸案,不仅让我们看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也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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