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yy与被告少泽在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是情侣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在这段时间里,两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有频繁的小额资金往来,这些钱主要用于维持恋爱期间的日常生活花销。
后来,两人闹矛盾分手,被告分别在2022年3月17日和7月18日给原告出具了两张
欠条,金额分别为8300元和10000元。之后,原告拿着这两张欠条,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300元。
无真实
借贷合意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都是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并非借贷。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这两张欠条是为了摆脱原告的纠缠才写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认定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合意。因为没有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关系自然无法成立。
欠条证明力不足
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欠条上只写了“今欠”某金额,却没有写明这笔钱是基于借款、货款、赔偿款还是其他原因产生的。在情侣关系这个特殊背景下,仅仅有“欠条”两个字,根本无法证明这笔款项是借款。
其次,被告出具欠条后,两人并没有分手,仍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还共同生活,期间还有大量的资金往来。这说明欠条并不是双方对过往借款的结算确认,更像是在情感纠纷中的一种“安抚”表达。
另外,被告称自己患有狂躁症和抑郁症,在书写欠条时可能无法正确辨别是非对错。虽然法院判决没有重点依据这一点,但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欠条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力。
款项交付无证据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借贷合意,还要求款项实际交付。原告只提供了欠条,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何时借款、借款用途是什么、借款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等关键事实。
相反,被告提供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这些资金都是共同生活开销,不是借款。原告无法从这些混杂的日常往来中,剥离出18300元的“借款”并证明其交付事实。
欠条或属分手费,违反公序良俗
被告在抗辩中指出,原、被告是非婚
同居关系,分手时写下的欠条,实际上是分手费或情感补偿。根据
民法典和司法实践,因非婚同居关系产生的“分手费”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约定,法律不予保护。虽然法院判决没有直接以“分手费”作为主要裁判理由,但这一抗辩与法院认定的“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欠条不具证明力”相互呼应,都表明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举证不能担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在这个案子中,原告夏yy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所以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恋爱期间,如果确实存在借款行为,一定要明确约定借款事项,并规范留痕。比如,可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如果是转账借款,要备注清楚是借款。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有足够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恋爱关系中的金钱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清醒,避免因为感情因素而忽视了法律风险。希望大家都能在恋爱中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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