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16年,一家施工企业承接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的商品住宅总承包项目。双方签署了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又签订了缺陷责任期保修金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缺陷保修金,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起算点,按满2年、4年、5年、8年四个节点,分别以5:3:1.7:0.3的比例分四次无息返还。
案涉项目于2019年9月1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21年双方确认最终结算总金额为2.74亿余元。到了2023年9月18日,4年节点对应的30%比例保修金,合计247万余元,已届满支付条件。然而,发包方却始终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施工企业认为发包方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要求提前支付剩余两笔尚未到期的保修金,合计主张金额411万余元。
本案包含了“到期保修金追索”和“未到期保修金提前支付”两项核心诉求。对于到期保修金,需要严格证明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而对于未到期保修金,要论证发包方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可突破合同约定的期限限制要求提前支付。这两项诉求的法律逻辑和举证要点存在差异,需要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增加了法律论证的难度。
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全部抗辩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依职权查明全部案件事实,这对原告方提交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更高。施工企业必须形成无瑕疵的完整证据链,才能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合理诉求不被支持。
合同明确约定保修金本身不计息,所以逾期支付的利息起算点、计算标准需要严格对应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准确界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才能最大化保障施工企业的利息损失获赔。
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将诉讼主张分为核心层和争取层。以已到期的247万余元保修金为核心诉求,优先保障该部分主张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对于未到期的164万余元保修金,结合预期违约规则充分陈述主张,在保障核心诉求的前提下最大化争取当事人权益。
律师全面梳理了案涉项目的施工合同、保修金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结算约谈纪要、竣工结算协议、前诉生效判决书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从合同关系建立、施工完成验收到结算金额确认、保修金节点届满的完整证据闭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全部证据均被法院采信,为胜诉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针对逾期利息诉求,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明确主张保修金虽本身无息,但逾期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利息。这一主张完全被法院采纳,为施工企业争取到了合法范围内的全部利息损失赔偿。
律师代理施工企业完成了立案、证据提交、出庭陈述等全部诉讼流程。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律师充分向法庭说明案件事实、证据逻辑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在立案后1个月内即作出判决,且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最大程度降低了施工企业的诉讼时间成本,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律师针对到期保修金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发包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工企业到期保修金2471926.1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施工企业的核心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施工企业遇到保修金拖欠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搭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行专业的法律论证至关重要。同时,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提高胜诉的几率,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发包方来说,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修金,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总之,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发包方,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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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张律师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南通执业6年
律师简介
沈张律师,联系电话18662819190.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5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来,沈张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案件办理经验,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起案件均投入充分精力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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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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