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黄某(原告)与
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
公司(被告)签订了《庭院景观
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3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黄某向公司支付了现金13万元。这本是一个美好的合作开端,双方都对未来的庭院景观工程充满期待。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预期发展。由于房屋出现其他问题,尽管合同已经签订了四年多,且黄某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工程却一直未能开工,公司也尚未开始履行合同。
黄某认为,合同签订后,房屋因土建施工而毁损,合同履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在合同签订时是不能预见且无法避免的,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于是,他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面对黄某的起诉,公司进行了有力的答辩。首先,公司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不在公司,而是黄某方面出了问题,黄某才是违约方。其次,公司认为黄某已付的13万元属于
定金,根据
定金罚则,基于黄某违约的情况,这笔定金应予以没收。此外,公司还表示,合同签订后,应黄某的要求进行了设计、植物的移栽、假植以及拆除水沟盖板等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成本,黄某要求返还已付款项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依据情势变更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他所依据的事实明显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主张的
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不过,鉴于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黄某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款项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合同关于工程预计造价130万元,签订合同后黄某向公司支付定金13万元的约定,结合黄某实际支付13万元的事实,法院认定黄某所支付的款项为定金,而非他主张的“合同款项”。由于合同因归责于黄某的原因而解除,按照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黄某无权请求公司返还该定金。基于此,法院对黄某要求公司返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对于合同双方来说,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像黄某这样的合同一方,如果认为合同履行出现了问题,需要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款项,一定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不能仅仅因为出现了一些困难就随意主张情势变更,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而对于公司这样的合同另一方,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对方的不合理诉求时,要能够准确地指出对方的违约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抗辩。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设计方案、施工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总之,这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
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签订合同要谨慎,履行合同要认真。当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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