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8日晚,对于甲、乙夫妇来说,是一个噩梦的开始。他们一岁的儿子王某某因呕吐、腹泻,被甲带到“
安顺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然而,这个看似平常的就诊过程,却隐藏着巨大的隐患。该卫生服务站实际由李某某个人经营,当时他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他本人仅为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在安顺某医院,并非该卫生服务站。
李某某在未测量体温、未由执业医师指导或会诊的情况下,自行对患儿使用苦木注射液进行直肠给药灌肠,并开具处方。第二天上午8时许,甲、乙发现患儿在家中死亡,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们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他们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到场处理。之后,
西秀区卫生监督所对李某某作出
行政处罚,认定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罚款2000元。
甲、乙夫妇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决定为儿子讨一个说法。他们委托了专业律师,于2020年4月8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某卫生服务站、某医院连带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
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4,237.52元。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李某某的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代理甲、乙申请了
医疗损害鉴定。然而,由于患儿未进行尸检且已安葬,鉴定机构以“无法确定死亡原因”为由不予受理。这使得案件陷入了困境,患儿家属面临着“举证不能”的难题。
精准援引法律推定过错条款
面对李某某无证执业、超出注册地点行医、助理医师单独开具处方等多项违法事实,律师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主张应当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李某某及某卫生服务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推定其有过错。这为患儿家属的维权之路打开了一扇门。
有效应对“无法鉴定”的举证困境
李某某上诉主张应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律师提出,患方发现患儿死亡后已立即报警,卫生行政部门到场处理,但未告知需尸检;李某某本人亦未提示;加之事发正值
春节及新冠疫情特殊时期,甲、乙在起诉前安葬死者属合理。无法鉴定的过错不应归于患方。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李某某的违规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因果关系。
推动法院适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主张即使无直接鉴定结论,结合行政处罚决定、诊疗违规行为、死亡时间与诊疗的紧密关联等证据,足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了一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审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李某某赔偿甲、乙各项损失共计748,572元的20%(计149,714.4元);安顺某医院在李某某赔偿不能的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甲、乙对某卫生服务站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这起案例是在医疗损害鉴定无法完成、尸检缺失的不利情形下,通过律师对法律推定过错规则和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熟练运用,成功为患方争取到赔偿的典型案例。它告诉我们,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困难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这起案例也提醒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无证执业、违规行医等行为不仅会给患者带来伤害,也会让自己面临法律责任。
总之,法律是公正的,它会为弱者撑腰,为正义发声。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我们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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