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0年4月起,董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低价购入假冒“NB”“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的鞋子,存放在江苏省常熟市的两处仓库内,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达3万余元。2021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鞋子共计2767双,货值金额29万余元。随后,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
面对这样的指控,作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曾胜权律师围绕从轻量刑及缓刑适用展开了一系列有效的辩护。
突出法定从轻情节
曾律师明确指出,现场查获的29万余元货物尚未销售,这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情节直接降低了量刑基准,为董某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犯罪未遂意味着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危害后果,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董某某有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但大部分货物尚未销售出去,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实际损害相对较小。
强化悔罪表现认定
曾律师协助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足额预缴罚金。这一系列举动明确体现了董某某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表明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这也向法院表明董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适用缓刑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曾律师结合董某某系初犯、销售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等情况,并且考虑到其本人及家属有特殊疾病需要照顾等酌定情节,提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初犯往往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销售金额较小和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也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此外,考虑到董某某的家庭情况,适用缓刑可以让他在社区接受矫正的同时,照顾家人,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董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其犯罪未遂、主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全额缴纳)。查获的2767双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依法予以没收销毁。董某某无需实际羁押,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即可。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首先,法律是公正的,对于犯罪行为会依法进行惩处,但同时也会考虑到各种从轻情节,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这个案例中,董某某虽然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由于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其次,专业的法律辩护至关重要。曾胜权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抓住关键情节,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董某某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对于面临刑事指控的当事人来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最后,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当面临刑事指控时,不要惊慌失措,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同时,我们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法律纠纷。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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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胜权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苏州
擅长: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企业车间铜材失窃案:从犯获缓刑的辩护策略启示”等4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曾胜权律师:联系电话:13291196866,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拥有10年一线刑辩执业经验,累计经办刑事案件近千起,是专注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实战派专家。
专业背景与执业资质
教育经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法学与商学交叉复合知识结构,擅长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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