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yy与被告少泽在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系情侣关系,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微信、支付宝小额资金往来。2022年3月17日和7月18日,被告两次出具
欠条,金额分别为8300元和10000元。后来,原告夏yy依据这两张欠条,主张被告少泽向其借款18300元,并向
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抗辩,两张欠条系双方闹矛盾分手时,为了摆脱原告的纠缠而“不得已为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告还指出自己患有狂躁症和抑郁症,在书写欠条时可能存在不能正确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此外,被告认为这些欠条实质上属于“分手费”,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夏yy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这一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核心原因:
不存在真实
借贷合意
法院查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均用于维持日常生活花销,并非借贷。被告为摆脱原告纠缠而出具的欠条,未载明欠款性质,双方也未形成借贷合意。没有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关系便无从成立。
欠条不具法律效力
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存在致命缺陷。首先,欠条未写明款项产生的原因,在情侣关系背景下,仅凭“欠条”无法证明款项属于借款。其次,出具欠条后双方仍保持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且有大量资金往来,这表明欠条并非对过往借款的结算确认,更像是情感纠纷中的“安抚”表达。此外,被告的身体状况也削弱了欠条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力。
未举证证明款项交付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借贷合意,还要求款项的实际交付。原告仅提供了欠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何时借款、借款用途、借款方式等关键事实。相反,被告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双方的资金往来属于共同生活开销,原告无法从中剥离出18300元的“借款”并证明其交付事实。
欠条属“分手费”违反公序良俗
被告指出,欠条实质上是分手费或情感补偿。根据
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因非婚
同居关系产生的“分手费”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约定,法律不予保护。虽然法院判决未直接以此作为主要裁判理由,但这一抗辩与法院认定的“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欠条不具证明力”相呼应,共同指向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的结论。
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夏yy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因此承担败诉后果。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需要谨慎处理。如果确属借款,应明确约定、规范留痕,避免日后陷入纠纷。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
明确借款性质
在借款时,双方应明确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而不是赠与或共同生活开销。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借款的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信息。
保留交付凭证
无论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交付,都应保留相关的凭证。转账记录可以清晰地显示借款的金额和时间,是证明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如果是现金交付,建议让对方出具收条,注明收到的金额和用途。
避免模糊表述
在书写
借条或欠条时,应避免使用模糊的表述。借条应明确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内容,避免产生歧义。
考虑
公证或见证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可以考虑进行公证或找第三方见证。公证可以增强借条的法律效力,见证可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虽然充满了情感因素,但在法律面前,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明确约定、规范留痕,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恋爱关系中的金钱问题时,也应保持理性和清醒,避免因感情因素而忽视了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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