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1年,原告熙宜倪与被告庄某某(时任某某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70%持股股东)达成了口头合作协议。熙宜倪怀揣着对未来的期待,向庄某某支付了39万元,双方约定自2021年8月某日起共同经营某某恩公司,熙宜倪占50%股份。熙宜倪分两次将款项转入公司会计账户后,还携带着客户资源进驻了公司。
起初,合作似乎有了一个不错的开端,公司在2021年10月向熙宜倪支付了10万元分红。然而,好景不长,此后便再无收益分配。到了2022年8月某日,因庄某某个人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这时,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庄某某退还全部投资款39万元;合作期间营收款项扣除经营费用后,双方各分得50%;分两期支付(2022年11月某日前付50%,2023年2月某日前付清);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10%)。经过对账,公司公户剩余利润657175.67元,熙宜倪应得利润328587.8元。可让人没想到的是,截至起诉之日,庄某某分文未付,熙宜倪的投资陷入了困境。
面对这种情况,熙宜倪委托了山西龙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律师经过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了两被告共同追偿的诉讼策略,要求庄某某返还投资款39万元、支付营收款328587.8元及违约金71858.8元,同时要求某某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了诸多抗辩。被告庄某某辩称公司实际有六名股东、经营亏损、其他股东不同意退股等;某某恩公司则主张其并非《和解协议》签订方,无法律依据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成功固定了《和解协议》的证据效力,让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这可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如果没有这份有效的协议,原告可能就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甚至可能因为“投资即风险共担”的原则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所以说,书面协议在投资合作中就像是一把“保护伞”,能在关键时刻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盈余金额争议方面,原告自认盈余为13万元。在这种不利的局面下,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虽然最终法院按原告自认13万元的一半认定盈余款项,但律师的努力还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定的利益。
律师精准把握诉讼策略,虽然要求某某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未获支持,但核心诉求——投资款全额返还——得以实现。这体现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策略,确保当事人的主要利益得到保障。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并非某某恩公司股东(未签入股协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未进行工商登记),其投入资金行为系与庄某某个人之间的合作投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庄某某延期付款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如下: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投资款39万元;支付盈余款项6.5万元(法院按原告自认13万元的一半认定);支付违约金4.55万元(法院酌情调整,未按协议约定的千分之三计算);驳回对某某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口头协议风险高,书面文件是关键
本案中《和解协议》成为胜诉的“定海神针”。在投资合作中,口头协议往往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任何投资合作都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在遇到问题时有据可依。
“投资入股”不等于“成为股东”
法院认定原告并非公司股东,根本原因在于未履行法定程序——无股东会决议、无工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有大量的“隐名股东”或“口头股东”在发生纠纷时无法主张股东权利。如果你想成为真正的股东,就必须完成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备案等法定程序,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股东权益。
连带责任需法定或约定
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获支持,因为《和解协议》仅有庄某某个人签字,公司未作为合同主体,亦无法律规定公司需为股东个人债务担责。这就提醒投资者,签约时若希望公司担责,必须将公司列为合同当事人或要求公司出具担保函,否则可能无法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投资纠纷案告诉我们,投资有风险,签约需谨慎。遇到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才能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希望大家在投资过程中都能多了解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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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星律师
山西龙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太原
擅长: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亮点:
担任“山西省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职务。
律师简介
牛国星律师,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山西龙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8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领域:合同经济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婚姻继承、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始终秉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律师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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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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