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黄某某将位于
湖南省桂某县的四层半私人住宅
建设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扶某某施工,双方签订了《农村私人建房
施工合同》。随后,扶某某雇佣罗某某从事房屋建设的木工工作,按日计酬。
然而,意外发生了。2024年1月30日下午,罗某某在拆卸模板后,为将模板从四楼运至一楼,指示其侄子接通施工现场的吊篮电源。在操作吊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罗某某的右脚被卷入钢丝绳绞伤,伤情严重。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先后在郴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桂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支付医疗费71267.4元。经
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玖级伤残,并评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罗某某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经一审
法院核定共计316302.5元。
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罗某某将房主黄某某及雇主扶某某诉至湖南省桂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损失。
湖南省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罗某某的各项损失为316302.5元。在责任划分上,法院认为罗某某自身违规操作,疏于安全注意,应自负40%的责任;接受劳务方扶某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无相应资质,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发包人黄某某将四层半房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扶某某,存在选任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扶某某赔偿罗某某90705.88元,黄某某赔偿罗某某52115.88元(均已扣除各自先行垫付的医疗费)。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其承担25%的责任,提起上诉。湖南省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四层住宅,不属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可由乡村建筑工匠施工的低层住宅范围,黄某某未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存在选任过错,一审认定正确。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根据各方过错情节及原因力所确定的40%、35%、25%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不存在失衡情形。因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罗某某的代理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辩论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罗某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首先厘清了本案中存在的两层法律关系。黄某某与扶某某之间系承揽关系,黄某某为定作人,扶某某为承揽人;罗某某与扶某某之间系劳务关系,罗某某为提供劳务者,扶某某为接受劳务方。基于此,律师主张扶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对罗某某在劳务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作为定作人,其选任过失是独立的
侵权责任来源。
针对黄某某试图免责或减责的主张,律师重点论证其存在法定过错。根据《湖南省居民
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建设四层住宅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黄某某将工程发包给仅具乡村建筑工匠资格、无相应建筑
企业资质的扶某某,明显违反了该强制性管理规范,其选任行为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黄某某应当为其选任过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并未回避罗某某在事故中存在违规操作的事实。在诉讼中,客观承认罗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这种坦诚的态度有助于获得法庭的信任,并将法庭的审理焦点从“是否担责”引导至“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上来。律师强调,相较于黄某某的源头性选任过错和扶某某持续性的安全监管缺失,罗某某的瞬间操作失误是次要原因。最终法院采纳了过错比较的思路,认定罗某某自负40%责任,为其赢得了主要的赔偿份额。
律师围绕罗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
户籍及
收入证明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计算标准,对每一项损失进行了精确计算和主张。扎实的证据基础使得罗某某主张的损失数额几乎全部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为最终的赔偿判决提供了坚实的量化基础。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农村自建房的各方来说,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非常重要。房主在发包工程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施工方,否则可能会因为选任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好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提供劳务者自身也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
同时,这起案例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劳务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受害者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关系,运用合理的辩论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希望这起案例能为大家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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