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二审胜诉:揭秘应对开发商拖延结算全额拿回工程款的策略
解析
案情回顾:开发商拖延结算,施工方权益受损
某施工单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了工程建设,工程也顺利通过验收并移交使用。随后,施工单位按照约定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满心期待着能尽快拿到应得的工程款。
然而,开发商却开始了漫长的拖延。他们长期不启动审计程序,在拖延近三年后,单方面出具了一份结算函,大幅核减了工程款,拒绝足额支付剩余款项。施工单位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相关利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工程总价款,并判决开发商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但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以“未签署结算定案表、应按其单方审核金额付款”为由提起上诉,试图免除约20万元的工程款给付义务。
代理思路:步步为营,直击开发商痛点
面对开发商的上诉,代理律师制定了一套清晰而有力的代理思路。
固定总价优先适用
案涉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也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内的价款应该直接认定,开发商不能随意扣减。这就像是一场比赛,双方已经明确了规则,就应该按照规则来执行,不能一方随意更改。
否定单方核减依据
开发商主张的未施工、甲供材超供、洽商核减等理由,都没有有效的签证、验收记录等证据支撑。这些主张与竣工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文件相悖。这就好比开发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空口无凭地说施工方没做好,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指出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审计程序,拖延结算近三年,事后又单方面出具核减函。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核减函不具有结算效力。就像两个人约定好了一件事,一方却不遵守约定,还想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这是不合理的。
聚焦上诉核心抗辩
针对开发商的上诉理由,律师明确指出其单方审核金额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价款是合法有据的,开发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严守二审审理范围
对于一审中未上诉的保理利息问题,律师明确指出这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避免争议扩大。这就像是在一场战斗中,要明确自己的目标,不能被无关的事情分散精力。
案件结果:二审胜诉,施工方全额获款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开发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施工单位全额获得了一审确认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案件终审胜诉。这一结果不仅为施工单位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律师点评: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
尊重合同约定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且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不能以单方审核为由随意核减价款。结算应该尊重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事实,就像大家都要遵守游戏规则一样,合同就是双方的规则。
及时审计结算
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审计。长期拖延审计并事后单方核减的行为,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就提醒发包方要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留存关键证据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竣工验收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书面文件是认定工程量与价款的关键证据。施工方应该妥善留存并规范提交这些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战士上战场要带好武器一样,施工方要带好这些关键证据。
精准把握诉讼权利
二审仅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未上诉的事项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需要精准把握一审诉讼请求和上诉权利的行使,避免因疏忽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案例,为施工方和发包方都敲响了警钟。施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遇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包方则要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审计结算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在商业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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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呈明律师
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大连执业14年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律师名:董呈明
执业律所: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210844041
执业年限:15年
个人简介:董呈明律师,东北财经大学毕业,现任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十五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等领域,具备扎实专业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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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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