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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高强度工作离世,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终迎转机!

2026.06.16 婚姻家庭 11人浏览举报
解析
高强度工作后教师不幸离世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高中老师,他身兼高二年级主任、学校第三党支部书记等重要职务,日常工作长期处于高强度、超负荷状态。2024年12月13日至16日,他受人社局委派赴长沙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连续多日紧张工作、长时间久坐。12月16日中午返岗后,他立即投入备课、上课,当日15时30分左右在办公室备课期间自述身体不适,但仍坚持完成补课。回家后,他继续批改作业、与同事沟通班级工作,当晚20时许不适加剧,送医后于12月17日0时因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悲痛万分的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希望能给逝去的亲人一个公正的交代。然而,人社局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一结果让家属难以接受,他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工作岗位与发病时间的界定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岗位”的界定,二是“发病时间”的认定。 人社局认为,教师是在家中发病并送医,不符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条件。但律师则主张,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物理意义上的办公场所与固定工时。这位教师的工作职责具有持续性、延伸性的特点,事发当日,他从外派地返回后立即连续工作,直至回家后,仍在批改因公出差积压的学生试卷、答题卡,并通过电话处理年级管理事务。该行为并非个人休闲,而是为了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及时履行教学反馈职责,属于职务行为的必然延伸与合理延续。因此,其发病时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岗位”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长段内。 关于“发病时间”,人社局以送医地点在家中为由,认为不能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发病。但律师指出,教师在16日下午工作时间已在工作岗位(学校)自述身体不适,该不适状态持续未得到缓解,其回家后继续工作直至病情加剧送医,并于48小时内死亡。整个过程中,“突发疾病”的发生与工作强度大、连续劳累存在高度关联性,且从发病到死亡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并未被非工作原因的个人活动所中断。因此,其情形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要件。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对于教师回家后是否存在继续工作情形这一关键事实,人社局未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现有证据包括同事、妻子的陈述、年级组周练管理规定以及教师与同事的工作通话记录,均指向教师在家中进行与职务相关的工作。人社局在未对此系列证据反映的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径直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启示:劳动者权益需依法保障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首先,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遭遇工伤认定问题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自身健康,避免过度劳累。 对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充分调查核实事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认定工伤时,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而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此外,这起案例也提醒我们,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让劳动者在遭遇不幸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 总之,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确保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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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律师
罗超律师
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执业地:郴州执业13年
综评5.0 帮助61人获好评数5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

擅长: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罗超律师,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创始人;湖南省金牌律师;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法律行业13年。郴州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晚八点》栏目特邀律师、先后担任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政府和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本人为人诚实、富有同情心、具有亲和力,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和群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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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超

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

罗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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