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工程结算争议:施工方应对开发商核减,二审胜诉启示!
解析
案情回顾:开发商恶意核减,施工方陷入困境
某施工单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工程建设,工程也顺利通过验收并移交使用。施工单位随后按规定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满心期待着能顺利拿到应得的工程款。
然而,开发商却打起了小算盘。他们长期拖延审计,之后单方出具结算函,大幅核减工程款,拒绝足额支付剩余款项。施工单位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相关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工程总价款,并判决开发商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
但开发商并不甘心,以“未签署结算定案表、应按其单方审核金额付款”为由提起上诉,企图免除约20万元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施工方的合法权益面临着严峻挑战。
代理思路:多管齐下,为施工方争取合法权益
面对开发商的无理上诉,律师制定了一系列清晰且有力的代理思路。
固定总价优先适用
案涉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这意味着只要施工方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合同内的价款就应直接认定,开发商不得随意扣减。这是维护施工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为施工方的主张奠定了坚实基础。
否定单方核减依据
开发商提出的未施工、甲供材超供、洽商核减等理由,均缺乏有效签证、验收记录等证据支持,与竣工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事实相悖。律师通过详细审查证据,有力地否定了开发商的单方核减依据,让开发商的无理要求无所遁形。
指出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在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时间不按合同约定启动审计,拖延结算近三年之久。事后单方出具核减函,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不具有结算效力。律师明确指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焦上诉核心抗辩
针对开发商的上诉理由,律师明确指出其单方审核金额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价款合法有据,不容置疑。通过聚焦上诉核心问题进行抗辩,律师为施工方在二审中赢得了主动。
严守二审审理范围
对于一审中未上诉的保理利息问题,律师明确其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避免了争议的扩大,使案件能够更加聚焦于关键问题,提高了诉讼效率。
案件结果:二审胜诉,施工方权益得以维护
在二审中,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开发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施工方全额获得了一审确认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案件终审胜诉。这一结果不仅为施工方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律师点评:以案为鉴,施工方应如何防范风险?
尊重合同约定,保障自身权益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方只要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且验收合格,发包方就不得以单方审核为由随意核减价款。结算应尊重合同约定与实际施工事实,施工方要坚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及时审计,避免违约
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审计。长期拖延审计并事后单方核减的行为,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施工方在遇到发包方拖延审计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留存关键证据
建设工程纠纷中,竣工验收报告、移交单、结算资料确认单等书面文件是认定工程量与价款的关键证据。施工方应妥善留存这些证据,并规范提交,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精准把握诉讼权利
二审仅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未上诉事项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需要精准把握一审诉讼请求与上诉权利的行使,避免因疏忽而导致权益受损。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和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细节,规范操作,留存好相关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希望广大施工企业能够从这起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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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呈明律师
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大连执业14年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律师名:董呈明
执业律所: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210844041
执业年限:15年
个人简介:董呈明律师,东北财经大学毕业,现任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十五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等领域,具备扎实专业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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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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